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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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五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萬七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承攬被告房屋之鋁門窗戶之安裝工程,
嗣工程完工後,被告竟拒絕付款,爰依兩造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款
,並判決如主文所等語,被告則以兩造係約定三萬元安裝氣密窗,惟原告安裝者
係普通窗,並非合於債之本旨而給付,故伊得拒絕付款等語。
二、兩造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就被告房屋內之鋁門窗安裝工程以三萬元之代價為承攬之
約定,為被告所不爭之事實,則原告所請在三萬元之範圍內即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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