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見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8月14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97年度訴字第2303號案卷屬實,依照首開說明,本案與前開案件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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