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9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就涉案情節已供述,而本案除證人指訴外,亦查扣相關毒品,案情應無不明之處;且被告向為家中支柱,其配偶 梅錦鶯 為越南籍,生活需被告從旁協助,家中上有高堂老母 鄭楊玉嬌 需照顧奉養,下有嗷嗷待哺幼兒 鄭惠妤 需照料;再者,被告罹患糖尿病,羈押就病情之控制亦有不良影響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經本院就被告甲○○之糖尿病病情及醫護事宜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該所函覆稱:「查該收容人罹患疾病情形,經委請本所特約醫師 洪宏志 ,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診察結果簽註:『查被告甲○○係罹患高血壓、糖尿病,本所已給予藥物治療,目前情況穩定,繼續治療中』」等語,亦有該所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中所衛字第0970004108號函附卷可稽。至於被告甲○○家中需人照料之情形,縱屬實在,但並無從使被告甲○○之上開羈押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為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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