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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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陳國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於抗告狀聲請以監所保管金、勞
作金繳納抗告費用,抗告人應循監所動支程序自行申請,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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