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志達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被告梁志達以外其他被告的
姓名及住所,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訴訟,應該在訴狀內記載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又依照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或居所。這是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梁文財 的繼承人就坐落嘉義市○○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154)及其上同段21建號
建物(以下合稱本件不動產)的遺產分割債權行為及辦理繼
承登記的物權行為,並塗銷前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原
告在起訴狀內除了記載被告梁志達的姓名及住所外,另外只
以蔡○○為被告,而沒有記載他的名字,也沒有記載其他繼
承人的姓名及住所,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式。原告雖然表
明為查明、補正被繼承人梁文財的繼承人的姓名及住所,請
求本院准許他調取本件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及收件文號為108
年嘉地字第003150號異動清冊等文書。但是,本院已經調取
本件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等相關文件,而原告在本院轄區設
有分行,只須委由分行人員前來閱卷,就可以查知補正,因
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命
原告在收受本裁定後14日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不
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