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鄭又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又升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