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惠珍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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