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林莉珍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781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程序,就民國103年9月9日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予撤
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亦即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新臺幣(下同)29萬
2889元於103年9月9日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數額合計39萬233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表:
一、95年8月22日起至103年9月9日止按年息13.96%計算之利息:
292889元×13.96%×8.052年=329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下同)
二、95年9月23日起至96年3月22日止按年息13.96%之10%計算
之違約金:
292889元×13.96%×10%×0.5年=2044元
三、96年3月23日起至103年9月9日止按年息13.96%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292889元×13.96%×20%×7.467年=61061元
四、以上合計:392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