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原 告 林弦杉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
被 告 林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
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2,4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本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
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民事訴訟
法第13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所提出本件訴訟,因係本於票據有
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因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未載付款地,亦未載發票地,依
票據法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因未載發票地,則以
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而本件本票
發票人即原告之住所係位於嘉義市,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
有管轄權。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
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向本院聲請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847號裁定(下
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
宗核閱屬實。系爭本票既為被告持有並行使票據權利,而原
告否認被告享有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顯見兩造就系爭本
票債權請求權存否已生爭執,並危及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
而僅得透過確認訴訟除去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應有確認利益,於法相符,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
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
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
時效而消滅。而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4年7月7日,依前開
規定,應遲至107年7月7日前行使票據請求權,惟被告遲至
108年7月16日始向鈞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已逾3年時效期
間,是以系爭本票所示之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自無
須負票據責任,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院卷第77頁)。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裁定
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
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
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未載到期
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
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
,視為不中斷,此亦為民法第130條所明定。經查,系爭本
票未載到期日,屬見票即付之本票。而被告遲於108年7月12
日始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有被告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狀
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本院卷第52頁),被告並未提出其
間有何其他合法中斷時效之事由,依前揭規定,系爭本票請
求權自發票日起算迄被告前揭聲請,已逾3年時效而消滅。
從而,原告主張時效抗辯,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表:
┌───┬──────┬────────┬─────┬─────┐
│發票人│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民國)│(新台幣)│(民國)││
├───┼──────┼────────┼─────┼─────┤
│林弦杉│104年7月7日│230,000元│未載│C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