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陳倩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329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