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楨凱翁子豐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
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翁楨凱即翁子豐與聲請人簽訂汽車貸
款契約,自給付遲延迄今,尚積欠貸款以約定年利計至民國
108年10月8日止,尚有新台幣347,203元及利息迄未清償。
經查,相對人翁楨凱即翁子豐之被繼承人遺有嘉義市○○段
○○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詎相對人翁
楨凱即翁子豐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與相對人 蔡瑜紋 協議於97
年8月22日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單獨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蔡瑜紋所有。相對人翁楨凱即翁子
豐亦為繼承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將系爭不動產
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蔡瑜紋名下,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
,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無效而不備所
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渠等以為財產處分等害及債權之行
為,實有確認之必要。相對人間之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
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就
其無效法律行為聲請回復原狀,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公同共有
等語。並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
效。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
,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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