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49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請求新臺幣500萬元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