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五號
原 告 立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若璽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玖拾元,折合新
台幣壹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