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五號
  原   告 立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若璽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玖拾元,折合新
台幣壹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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