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附民字第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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