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樓送達代收人 盧仲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零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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