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私立輔英技術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鵬圖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蘇二郎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