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國民大會代表非公職人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立法院、甲○○○、司法院間確認甲○○○代表非公職人員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確認甲○○○代表部分,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銀元六十元,折算新台幣為一百八十元;就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元,折合銀元為三百三十三元,應徵收裁判費銀元四元,折合新台幣十二元。合計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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