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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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5號原告 林祺展 被告 方炫棍
方錦璘 方錦福 林楷迪 莊德方劭元 方劭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1年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4號返還房屋等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2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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