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受款人為「永昌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慈濟大學」、「台北榮民總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陽明大學」、「台北醫學大學」,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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