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上訴人 詹文蔚 即美墊塑膠企業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緞 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詹文蔚即美墊塑膠企業行提起上訴到院。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主張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萬8,903元(計算式: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張秀緞之121萬8,903元-50萬元=71萬8,
903元),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8,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