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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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鄭明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楊廖秀花楊申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94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2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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