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債權人 蔡麗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紫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發票人為「成展工程有限公司」,非自然人「張紫涵」)。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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