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訴人 林烱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清國 、 劉元盛 、 劉陳英梅 、 顏啟龍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