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8號聲請人 龍木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郁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黃郁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票號CH-NO-684814、CH-NO-684816之發票年、
月、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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