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鄭民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宏 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陳俊宏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係請求被告陳俊宏於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並於電子媒體朗讀道歉內容,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上請求而起訴,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該等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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