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權人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㈡確認宋淑芬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如係本件債權人併請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㈣確認 林秦葦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㈤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則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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