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公訴人向本院聲請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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