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 陳玉蓮
1號被告 邱地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0號刑事偵查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4人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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