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938元;另原告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