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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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乙○○、 陳玉蓮邱地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6,9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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