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7號、666號、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12日執行羈押。茲經於99年8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