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臺南縣善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等因98年重.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01,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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