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3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