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1歲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887號、第3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死亡,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相字第88號卷宗核閱屬實。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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