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