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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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2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盧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4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陳晴教法官黃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