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純仁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