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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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甲○○
二號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