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甲○○
二號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