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允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紘煜股份有限公司法│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四年二月十日│壹佰零柒萬貳仟元│QY四四九一九三│0686│││定代理人 劉啟東 │限公司花蓮分行│││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