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二以上裁判各宣告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時,如執行中假釋出獄,須假釋期滿,殘刑均以執行論後,始可認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非字第二一八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一、二所示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及編號三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則接續執行,執行期日自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迄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嗣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上開假釋業經撤銷獲准等情,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所列未執行完畢之各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七│九十二年二月間某│││下午四時為警採尿│日至同年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十│││前回溯九十六小時│日(聲請書僅載為│一月三十日止(聲│││內之某時(聲請書│九十二年十一月三│請書僅載為九十二│││僅載為九十三年二│十日)│年十一月三十日)│││月五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二號│偵字第二0八二二│毒偵字第二七0六││││號、二一四六五號│號、三八六四號(││││(聲請書僅載二0│聲請書僅載為二七││││八二二號)│0六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事實審││二0九二號│一三二號│四六八號││├────┼────────┼────────┼────────┤││判決日期│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判決││二0九二號│一三二號│四六八號││├────┼────────┼────────┼────────┤││判決│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九│九十三年三月二十│││確定日期││日│九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三二一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ㄧ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三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撤銷假釋│撤銷假釋│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