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關於被告所涉犯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字但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嫌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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