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二五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翁秋銘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