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所製作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審判長法官葉騰瑞法官劉壽嵩法官江國華」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江國華法官劉壽嵩法官莊明彰」。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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