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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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等三十八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壹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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