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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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陳雅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雅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右具保人陳雅君因被告甲○○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保人陳雅君偕同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前來本院開庭應訊,惟具保人陳雅君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應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陳雅君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