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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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名曾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游文科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