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鍾聰吉
被上訴人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
31日本院102年度鳳簡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