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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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吳丁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莉軒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89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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