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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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連麗雲
       黃暘騰黃海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連麗雲前邀同被告黃暘騰即黃海國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消
費借貸契約。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新臺幣379,631元及
相關利息未清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惟依被告與
原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因上開消費借貸契約發
生之債務,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授信約定書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事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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