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連婉琪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雄救字第57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